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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特别生存年金后的余额、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被保险人在第15年至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的,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交费期间为10年:被保险人在第20年至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的,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被保险人在第5年-第14年仍生存,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交费期间为10年:被保险人在第10年-第19年仍生存,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年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